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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03年度花勞簡字第4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7 月 11 日

法官林恒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花勞簡字第4號

原告
林佳簾
訴訟代理人
王慧萍
被告
麥邁景觀設計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連啟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 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主張其任職於被告,於民國102年12 月24日下班途中發生車禍,原可申請勞保職災補償,惟因被告未替其投保,致原告無法申請勞保職災補償,爰請求被告賠償其損害等語。核其主張之內容,其發生車禍地點固在花蓮縣,惟本件被告「未替原告投保勞工保險」而構成侵權行為之發生地,應為被告公司所在地。查本件被告公司所在地係在新北市新店區,有公司登記資料查詢在卷可參。是本件應由被告公司所在地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1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林恒祺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鈺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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