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03年度花小字第243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花小字第243號
- 原告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童兆勤
- 訴訟代理人
- 陳郁銘
- 訴訟代理人
- 林政彥
- 被告
- 三祐國際資源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儀郡
- 訴訟代理人
- 王建國
上列當事人103年度花小字第243號給付扣押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3年12月11日上午10時33分在本院簡易第四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人員如下:
通 譯 曾偉渤朗讀案由。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柒萬陸仟零叁拾貳元。
訴訟費用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宣示判決筆錄)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按「上訴利益額」「百分之1.5」繳納上訴裁判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