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03年度花簡字第305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花簡字第305號
- 原告
- 碧國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凃月霞
- 被告
- 昊昇電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宜珮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昊昇電業有限公司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21,20
0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1,3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
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83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