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03年度玉簡字第1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玉簡字第1號
- 原告
- 呂建宏
- 原告
- 林可人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俞建界律師
- 被告
- 大力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秀卿
- 被告
- 尤建輝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年5月22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地址:花蓮市○○路00號)少年刑事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玉簡字第1號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年5月22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地址:花蓮市○○路00號)少年刑事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帶「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03年度…」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