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03年度玉簡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花蓮簡易庭(含玉里)
- 裁判日期103 年 04 月 23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玉簡字第1號原 告 呂建宏 原 告 林可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俞建界律師 被 告 大力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秀卿 被 告 尤建輝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年5月22日上午9時30分在 本院(地址:花蓮市○○路00號)少年刑事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3 日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沈士亮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3 日書記官 張任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