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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03年度玉簡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花蓮簡易庭(含玉里)
  • 裁判日期
    103 年 04 月 23 日
  • 法官
    沈士亮

  • 當事人
    呂建宏林可人大力運輸股份有限公司尤建輝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玉簡字第1號原   告 呂建宏 原   告 林可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俞建界律師 被   告 大力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秀卿 被   告 尤建輝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年5月22日上午9時30分在 本院(地址:花蓮市○○路00號)少年刑事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3 日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沈士亮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3 日書記官 張任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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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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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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