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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03年度花小字第243號

給付扣押款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2 月 11 日

法官沈士亮沈士亮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花小字第243號

原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陳郁銘
訴訟代理人
林政彥
被告
三祐國際資源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儀郡
訴訟代理人
王建國

上列當事人103年度花小字第243號給付扣押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3年12月11日上午10時33分在本院簡易第四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人員如下:

通 譯 曾偉渤朗讀案由。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柒萬陸仟零叁拾貳元。

訴訟費用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宣示判決筆錄)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按「上訴利益額」「百分之1.5」繳納上訴裁判費。

    法 官 沈士亮

    書記官 張任萱

法官宣示判決主文如下: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張任萱

法 官 沈士亮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張任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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