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03年度花小字第2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扣押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花蓮簡易庭(含玉里)
- 裁判日期103 年 12 月 11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花小字第243號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陳郁銘 訴訟代理人 林政彥 被 告 三祐國際資源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儀郡 訴訟代理人 王建國 上列當事人103年度花小字第243號給付扣押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3年12月11日上午10時33分在本院簡易第四法庭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 沈士亮 書記官 張任萱 通 譯 曾偉渤 朗讀案由。 法官宣示判決主文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柒萬陸仟零叁拾貳元。 訴訟費用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1 日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書記官 張任萱 法 官 沈士亮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1 日書記官 張任萱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宣示判決筆錄)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按「上訴利益額」「百分之1.5」繳納上訴裁判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