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03年度花小字第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花蓮簡易庭(含玉里)
- 裁判日期103 年 05 月 14 日
宣示判決筆錄 103年度花小字第80號 原 告 台亞預拌混凝土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國政 訴訟代理人 張昌展 被 告 蓮承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宜靜 上列當事人103年度花小字第80號給付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3年5月14日下午3時25分在本院花蓮簡易庭第三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 楊碧惠 書記官 張永田 通 譯 盧冠宇 朗讀案由。 到庭當事人及訴訟關係人:詳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宣示判決主文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62,200元,及自民國103年2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4 日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張永田 法 官 楊碧惠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宣示判決筆錄)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按「上訴利益額」「百分之1.5」繳納上訴裁判費。 對於小額程序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4 日法院書記官 張永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