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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03年度花建簡字第3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3 月 28 日

法官曹庭毓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花建簡字第3號

原告
吳明達即勤力企業社
被告
蓮承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宜靜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

8342元,應繳裁判費26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

,尚應補繳2150元。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王馨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8  日

               法   官  曹庭毓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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