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03年度花建簡字第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花蓮簡易庭(含玉里)
- 裁判日期103 年 03 月 28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花建簡字第3號原 告 吳明達即勤力企業社 被 告 蓮承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宜靜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8342元,應繳裁判費26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215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8 日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曹庭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8 日法院書記官 王馨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