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03年度花建簡字第3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花建簡字第3號
- 原告
- 吳明達即勤力企業社
- 被告
- 蓮承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宜靜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
8342元,應繳裁判費26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
,尚應補繳2150元。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王馨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