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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03年度花簡字第100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5 月 07 日

法官楊碧惠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民事判決 103年度花簡字第100號

原告
長雄預拌混凝土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豐娥
訴訟代理人
潘張宗立
被告
蓮承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宜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5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壹萬肆仟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叁佰貳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通知未到場,依原告聲請為一造辯論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負欠預拌混凝土貨款共新臺幣(下同)214,000元未清償,爰依買賣契約之約定請求被告給付貨款如主文第1項所示。被告並未到場,據其前曾提出之書狀辯稱:該項債務尚有糾葛等語置辯。

三、本院之判斷: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預拌混凝土預定買賣合約書、統一發票、支票、退票理由單、請款明細表、出貨單、決標公告等為證,而被告並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其曾提出之書狀空言陳稱本件債務尚有糾葛云云,惟未提出其他證據以實其說,難認所辯有理,復依上開證物,應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四、從而,原告依買賣契約之約定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並依職權宣告假執行,暨核定本件訴訟費用為第一審裁判費2,320元。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張永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7 日

法 官 楊碧惠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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