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03年度花簡字第11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花簡字第11號
- 原告
- 玉里聯安救護車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柏毅
- 被告
- 達盈興營造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羅聰達
一、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達盈興營造有限公司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肆拾伍萬零柒佰捌拾貳元整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肆仟玖佰陸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肆仟肆佰陸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上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林鈺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