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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03年度花簡字第143號

返還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7 月 22 日

法官李可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花簡字第143號

原告
劉寶桂
訴訟代理人
林政雄律師
複代理人
孫裕傑律師
被告
三達普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頤檳
被告
毛宗華即毛承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年8月26日下午3時30 分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劉又華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2 日

法 官 李可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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