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03年度花簡字第28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花蓮簡易庭(含玉里)
- 裁判日期103 年 11 月 07 日
- 法官沈士亮
- 法定代理人吳澄清
- 原告北誼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張志龍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花簡字第284號原 告 北誼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澄清 被 告 張志龍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年11月27日上午11時15分 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7 日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沈士亮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7 日書記官 張任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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