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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03年度花簡字第305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0 月 08 日

法官林恒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花簡字第305號

原告
碧國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凃月霞
被告
昊昇電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宜珮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昊昇電業有限公司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21,20

0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1,3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

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83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8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林恒祺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戴國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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