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52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花蓮簡易庭(含玉里)上列當事人間103年度花簡字第52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4 月 17 日

法官沈士亮沈士亮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告
泰清鐵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順清
訴訟代理人
楊順成
被告
吳春紅即華東金屬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103年度花簡字第52號給付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3年4月17日在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樂昌琪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捌萬零陸佰肆拾參元及自民國103年1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先予敘明。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向原告購買建材,原告依約送貨後,被告並未依約給付貨款,被告所交付之第一期貨款民國(下同)102年12月18日面額新台幣(下同)100,000元之支票經提示後遭退票。為此爰依民法第367條規定請求被告給付180,643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即103年1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據其於支付命令異議時主張系爭建材非其所訂云云。

四、經查,原告就其前揭主張,已提出鈐記有被告統一發票專用章之訂單乙紙、被告之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1 紙及請款單、出貨明細單為證,是原告前開主張,應屬實在。按買受人對於出賣人,有交付約定價金及受領標的物之義務,民法第367條定有明文,從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之本金與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389條第1項第3款,判決如主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宣示判決筆錄)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按「上訴利益額」「百分之1.5」繳納上訴裁判費。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法 官 沈士亮

                   書記官 張任萱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張任萱

法 官 沈士亮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張任萱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花蓮簡易庭(含玉里)上列當事人…」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