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03年度花簡字第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檢驗費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花蓮簡易庭(含玉里)
- 裁判日期103 年 05 月 02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花簡字第61號原 告 東泰檢驗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州 訴訟代理人 胡淑華 被 告 興明川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明川 原告因請求給付檢驗費用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興明川營造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97,448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 日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林恒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 日書記官 戴國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