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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03年度花簡字第61號

給付檢驗費用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5 月 02 日

法官林恒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花簡字第61號

原告
東泰檢驗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州
訴訟代理人
胡淑華
被告
興明川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明川

原告因請求給付檢驗費用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興明川營造有限公

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97,448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林恒祺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戴國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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