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03年度花簡字第61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花簡字第61號
- 原告
- 東泰檢驗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建州
- 訴訟代理人
- 胡淑華
- 被告
- 興明川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明川
原告因請求給付檢驗費用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興明川營造有限公
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97,448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