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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04年度玉簡字第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機車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花蓮簡易庭(含玉里)
  • 裁判日期
    105 年 01 月 30 日
  • 法官
    林恒祺

  • 當事人
    張晋杰即上大輪車業行金秀珍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玉簡字第36號原   告 張晋杰即上大輪車業行 訴訟代理人 胡定燊 被   告 金秀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機車事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依法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05年2月25日下午2時 1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30  日玉里簡易庭 法 官 林恒祺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30  日書記官 王誠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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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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