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04年度玉簡字第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機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花蓮簡易庭(含玉里)
- 裁判日期105 年 01 月 30 日
- 法官林恒祺
- 當事人張晋杰即上大輪車業行、金秀珍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玉簡字第36號原 告 張晋杰即上大輪車業行 訴訟代理人 胡定燊 被 告 金秀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機車事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依法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05年2月25日下午2時 1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30 日玉里簡易庭 法 官 林恒祺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30 日書記官 王誠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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