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04年度花簡字第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花蓮簡易庭(含玉里)
- 裁判日期105 年 03 月 10 日
- 法官沈士亮
- 當事人欣品衛浴建材有限公司、財團法人花蓮縣私立博愛居安廬老人長期照顧中心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花簡字第56號原 告 欣品衛浴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淑英 被 告 財團法人花蓮縣私立博愛居安廬老人長期照顧中心(養護型)中心 法定代理人 廖美燕 訴訟代理人 潘慧芯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本院102年度建字第16號給付工程款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 ,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主張訴外人翊紘室內裝修規劃設計有限公司已將其承攬被告之裝修工程應領之工程款新台幣25萬元部分轉讓予原告,而翊紘室內裝修規劃設計有限公司已對被告訴請給付工程款事件,獲本院102年度建字第16號勝訴判決,被告抗 辯就該案已提起上訴在案,翊紘室內裝修規劃設計有限公司究否對被告有工程款存在,尚未可知。查本件民事訴訟法之裁判,以本院102年度建字第16號給付工程款事件訴訟之法 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0 日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沈士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0 日書記官 劉昆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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