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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04年度花勞小字第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資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花蓮簡易庭(含玉里)
  • 裁判日期
    104 年 11 月 03 日
  • 法官
    林恒祺

  • 原告
    陳永錚
  • 被告
    陳吉祥即永興水電工程行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花勞小字第10號原   告 陳永錚 被   告 陳吉祥即永興水電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7,688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   日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林恒祺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   日書記官 戴國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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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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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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