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04年度花勞小字第10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花勞小字第10號
- 原告
- 陳永錚
- 被告
- 陳吉祥即永興水電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7,688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花勞小字第10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7,688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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