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04年度花勞小字第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花蓮簡易庭(含玉里)
- 裁判日期104 年 11 月 03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花勞小字第10號原 告 陳永錚 被 告 陳吉祥即永興水電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7,688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 日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林恒祺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 日書記官 戴國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