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31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04年度花勞小字第10號

給付工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1 月 03 日

法官林恒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花勞小字第10號

原告
陳永錚
被告
陳吉祥即永興水電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7,688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林恒祺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戴國安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04年度…」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