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上列當事人104年度花勞小字第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花蓮簡易庭(含玉里)
- 裁判日期104 年 09 月 10 日
宣示判決筆錄 原 告 陳柏昌 被 告 吳明珠即任你遊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104年度花勞小字第7號給付薪資事件,於中華民國 104年9月10日下午2時06分在本院少年刑事法庭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 楊碧惠 書記官 陳柏志 通 譯 林佳明 朗讀案由。 原告於台灣嘉義地方法院與本院遠距視訊聆判。 法官宣示判決主文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9,069元,及自民國104年4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0 日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書記官 陳柏志 法 官 楊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宣示判決筆錄)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按「上訴利益額」「百分之1.5」繳納上訴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0 日書記官 陳柏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