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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花蓮簡易庭(含玉里)上列當事人104年度花勞小字第7號

給付薪資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9 月 10 日

法官楊碧惠楊碧惠

宣示判決筆錄

原告
陳柏昌
被告
吳明珠即任你遊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104年度花勞小字第7號給付薪資事件,於中華民國104年9月10日下午2時06分在本院少年刑事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人員如下:

通 譯 林佳明朗讀案由。

原告於台灣嘉義地方法院與本院遠距視訊聆判。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9,069元,及自民國104年4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宣示判決筆錄)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按「上訴利益額」「百分之1.5」繳納上訴裁判費。

    法 官 楊碧惠

    書記官 陳柏志

法官宣示判決主文如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柏志

法 官 楊碧惠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柏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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