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花蓮簡易庭(含玉里)上列當事人104年度花勞小字第7號
宣示判決筆錄
- 原告
- 陳柏昌
- 被告
- 吳明珠即任你遊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104年度花勞小字第7號給付薪資事件,於中華民國104年9月10日下午2時06分在本院少年刑事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人員如下:
通 譯 林佳明朗讀案由。
原告於台灣嘉義地方法院與本院遠距視訊聆判。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9,069元,及自民國104年4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