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5 分鐘讀完 全文 1,57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花蓮簡易庭(含玉里)上列當事人間104年度花小字第263號

給付扣押款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1 月 24 日

法官沈士亮沈士亮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告
陳再復
被告
花蓮中央液化氣配送商行
法定代理人
邱深山

上列當事人間104年度花小字第263號給付扣押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4年11月24日不經言詞辯論,在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樂昌琪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下: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

訴訟標的: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

理由要領:

事實及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所謂原告之訴,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係指依原告於訴狀內記載之事實觀之,在法律上顯然不能獲得勝訴之判決者而言(最高法院62年台上字第845號判例意旨參照)。

二、原告主張略以:原告與訴外人張志明間本院104年度司執字第16796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原告聲請扣押張志明之薪資,經司法事務官於民國(下同)104年10月20日發給執行命令,命被告自104年11月起將張志明之薪資於三分之一之範圍內,禁止張志明收取,並將債權移轉於原告。詎被告於104年11月4日以張志明於104年11月4日離職,無從扣押而聲明異議。然被告對張志明於104年10月份之薪資卻未扣押,自負侵權責任。爰依法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各被告應對原告給付賠償新臺幣(下同)7,333元。

三、經查,原告依民法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損害,係以被告未依執行命令扣押張志明104年10月份之薪資為據,惟依原告起訴狀所載事實及司法事務官於104年10月20日發給之執行命令,被告僅負有扣押張志明104年11月份之薪資之義務,被告未扣押張志明104年10月份之薪資,於法無違,原告主張被告未扣押應負侵權責任,並無理由。揆諸前揭說明,原告請求被告給付7,333元,在法律上顯然不能獲得勝訴之判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規定,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

四、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顯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宣示判決筆錄)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按「上訴利益額」「百分之1.5」繳納上訴裁判費。

                   法 官 沈士亮

                   書記官 劉昆鑫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劉昆鑫

法 官 沈士亮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劉昆鑫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花蓮簡易庭(含玉里)上列當事人…」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