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上列當事人104年度花小字第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花蓮簡易庭(含玉里)
- 裁判日期104 年 06 月 25 日
宣示判決筆錄 原 告 吳月英即三得利企業社 訴訟代理人 曾國政 被 告 商東豐 上列當事人104年度花小字第88號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於中華民 國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簡易第四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 沈士亮 書記官 劉昆鑫 通 譯 胡書瑞 朗讀案由。 被告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主文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捌仟壹佰肆拾陸元。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5 日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書記官 劉昆鑫 法 官 沈士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宣示判決筆錄)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按「上訴利益 額」「百分之1.5」繳納上訴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劉昆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