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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04年度花消小字第2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1 月 12 日

法官林恒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花消小字第2號

原告
陳峻杰
被告
好野人休閒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雨涵
被告
鍾瀚翔

上列原告與被告好野人休閒事業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7,9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2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林恒祺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戴國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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