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04年度花簡字第165號
-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民事判決 104年度花簡字第165號
- 原 告
- 寬德信置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鑄鋒
- 訴訟代理人
- 鄭昱廷律師
- 被 告
- 曾國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房地使用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6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叁萬陸仟元,及自民國104年4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肆佰肆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依原告聲請為一造辯論判決。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及訴之聲明如附件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所載。被告雖未到庭,據其曾提出之書狀則以:該項債務尚有糾葛,被告聲明異議等語資為抗辯。
三、本院之判斷: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協議書、律師事務所函、掛號郵件收件回執等為證,而被告固以前詞為辯,惟未提出事證證明其有拒絕給付之原因,難認所辯可採,復依原告所提上開證物,應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四、從而,原告依兩造協議書之約定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並依職權宣告假執行,暨核定本件訴訟費用為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440元。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