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04年度花簡字第217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花簡字第217號
- 原告
- 鼎新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古豐永
- 被告
- 花蓮假期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徐笑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依兩造間之電腦軟體系統產品買賣契約之約定請求給付價金,並提出契約為憑(卷7頁),依該契約第八條約定,因本訂購單而涉訟時,雙方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故依據前開規定,本件即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