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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04年度花簡字第217號

給付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7 月 31 日

法官楊碧惠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花簡字第217號

原告
鼎新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古豐永
被告
花蓮假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笑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依兩造間之電腦軟體系統產品買賣契約之約定請求給付價金,並提出契約為憑(卷7頁),依該契約第八條約定,因本訂購單而涉訟時,雙方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故依據前開規定,本件即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1 日

法 官 楊碧惠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柏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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