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花簡字第420號
- 原告
- 宏洋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雪娥
- 訴訟代理人
- 陳建泓
- 被告
- 蘇德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代墊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所明文。
二、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12月8日通知限原告於收受通知翌日起10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4,080元,此項通知已於104年12月2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應認為不合法,應併其假執行之聲請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