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04年度花簡字第92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花簡字第92號
- 原告
- 晨興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雅雯
- 訴訟代理人
- 汪建州
- 被告
- 巨業起重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秋月
原告因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367,550元,應繳裁判費3,9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
元外,尚應補繳3,470元。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劉桉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