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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05年度花勞小字第1號

給付薪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3 月 08 日

法官曹庭毓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花勞小字第1號

原告
曾恩慧
被告
太和運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秀美

原告因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

,977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500元。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劉桉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8  日

               法   官  曹庭毓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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