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05年度花小字第70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5年度花小字第70號
- 原告
- 泓磐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泓鈞
- 訴訟代理人
- 廖佩玲
- 被告
- 巫美琳
上列當事人105年度花小字第70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於中華民國105年6月30日下午4時整在本院簡易第四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人員如下:
通 譯 林傑臣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1,628元,及自民國105年6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法院書記官 張雅雯
法院書記官 張雅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