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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05年度花簡字第12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3 月 10 日

法官曹庭毓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花簡字第12號
原   告
鋐岡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柳玫芬
被   告
威陞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張添璋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提起本件訴訟。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1,170元,應繳裁判費2,100
元,扣除前繳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600元。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劉桉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0  日

               法   官  曹庭毓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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