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05年度花簡字第12號
-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花簡字第12號
- 原 告
- 鋐岡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柳玫芬
- 被 告
- 威陞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
- 張添璋
- 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 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起訴,本院於民國105年3月10日裁定命原告於送達時起5 日內補正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600 元,此項裁定已於105年3月17日合法送達,有送達回證在卷可證。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收費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附卷為憑,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劉桉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