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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05年度花補字第13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1 月 04 日

法官簡廷涓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花補字第13號

原告
十分幸福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慧玲
被告
世通旅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秀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法院書記官 王誠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另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4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簡廷涓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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