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05年度花補字第13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花補字第13號
- 原告
- 十分幸福通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慧玲
- 被告
- 世通旅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秀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法院書記官 王誠億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花補字第13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法院書記官 王誠億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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