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05年度補字第40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40號
- 原告
- 周雪春
- 被告
- 鎮遠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芳遠
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原告之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7,3
01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500元。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劉桉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