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8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05年度花小字第70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6 月 30 日

法官沈培錚沈培錚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5年度花小字第70號

原告
泓磐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泓鈞
訴訟代理人
廖佩玲
被告
巫美琳

上列當事人105年度花小字第70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於中華民國105年6月30日下午4時整在本院簡易第四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人員如下:

通 譯 林傑臣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1,628元,及自民國105年6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法院書記官 張雅雯

法院書記官 張雅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宣示判決筆錄)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按「上訴利益額」「百分之1.5」繳納上訴裁判費。對於小額程序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法 官 沈培錚

    書記官 張雅雯

法官宣示判決主文如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30 日

法 官 沈培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30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05年度…」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