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05年度花簡字第2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花蓮簡易庭(含玉里)
- 裁判日期105 年 09 月 21 日
- 法官鍾志雄
- 當事人王長榮、李連峯、有福珍鮮雞即有福真鮮有限公司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花簡字第236號 原 告 王長榮 被 告 李連峯 被 告 有福珍鮮雞即有福真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盈學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廖偉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事證尚有待調查之處,應續予調查,爰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年10月20日下午2時40分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1 日花蓮簡易庭 法 官 鍾志雄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1 日書記官 郭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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