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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05年度花簡字第257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1 月 15 日

法官沈培錚沈培錚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5年度花簡字第257號

原告
興亞水泥製品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允豐
訴訟代理人
陳啟明
被告
長旺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秀真

上列當事人間105年度花簡字第257號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5年11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同年11月15日在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第四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林傑臣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下:主 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拾玖萬陸仟壹佰貳拾伍元及自民國105年6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伍仟肆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被告如以新台幣肆拾玖萬陸仟壹佰貳拾伍元整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訴訟標的:給付票款請求權。

理由要領:

一、原告原以其對被告有下列金錢債權,而聲請本院核發支付命令,經本院105 年度司促字第3048號裁定准許後,被告聲明異議,原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敍明。

二、原告主張:原告執有被告簽發,發票日為民國104年6月30日,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96,125 元,以訴外人華南商業銀行花蓮分行為委託付款人,票據號碼為HD0000000 號之支票乙紙。系爭支票屆期後,原告於105 年6月4日提示請求付款,遭華南商業銀行花蓮分行以存款不足及拒絕往來戶為由退票,嗣原告迭次催請被告給付上開票款並依票據法第133 條規定請求年息百分之6 計算之利息,被告均置之不理。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496,125元,及自105年6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 計算之利息。並提出支票、退票理由單等件影本及本院105 年度司促字第3048號支付命令裁定、經濟部商業司公司資料為證。

三、被告長旺有限公司雖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庭陳述,惟其曾提出言詞答辯狀則以:系爭支票雖係被告所簽發,實為訴外人正韋電氣工程有限公司持以支付其向原告購買貨物之款項,系爭支票本應由正韋公司支付,原告既以此向正韋公司聲請核發支付命令,又另向被告為系爭支票票款之請求,恐有雙重請求之情事等語。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四、本院之判斷:按發票人應照支票文義擔保支票之支付;票據債務人不得以自己與發票人或執票人之前手間所存抗辯之事由對抗執票人;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六釐計算,票據法第126條、第13條及第133條定有明文。票據行為為不要因行為,執票人不負證明關於給付之原因之責任,票據行為一經成立後,即與其基礎之原因關係各自獨立,此項票據之無因性,為促進票據之流通,應絕對予以維護,初不問其是否為票據直接前、後手間而有不同。故執票人於上開訴訟中,祇須就該票據作成之真實負證明之責,關於票據給付之原因,並不負證明之責任。本件被告就系爭支票係由其簽發及真正,未為爭執,且由票面之記載,係記名原告為受票人,而依被告所辯內容無非以其係受訴外人正韋公司委任而簽發,並係用以支付正韋公司與原告間之貨款之用,故依上述票據關係之獨立性與無因性之原理,被告自負有上揭擔保支票支付之義務。至於原告有依票據原因關係之買賣價金請求權向正韋公司請求給付,因被告未提出事證說明正韋公司已清償若干,即難認原告已有受償之事實,故縱日後原告分別持原因債權之執行名義及票據債權之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僅為應受執行之金額結算之問題,不影響本件原告依法請求被告給付票據所載金額之支付。從而,原告訴請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洵屬正當,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 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如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法院書記官 張雅雯

法院書記官 張雅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宣示判決筆錄)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按「上訴利益額」「百分之1.5」繳納上訴裁判費。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法 官 沈培錚

                   書記官 張雅雯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5 日

法 官 沈培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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