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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05年度花簡字第385號

返還代墊款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2 月 07 日

法官楊碧惠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花簡字第385號

原告
黃昭明
被告
長旺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秀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代墊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所明定。

二、原告起訴僅繳納支付命令聲請費新臺幣(下同)500元,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1月1日通知限原告於收受通知翌日起10日內補繳裁判費720元,此項通知已於105年11月1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並不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7 日

法 官 楊碧惠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陳柏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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