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05年度花簡字第385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花簡字第385號
- 原告
- 黃昭明
- 被告
- 長旺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秀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代墊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所明定。
二、原告起訴僅繳納支付命令聲請費新臺幣(下同)500元,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1月1日通知限原告於收受通知翌日起10日內補繳裁判費720元,此項通知已於105年11月1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並不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