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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05年度花簡字第401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5 月 31 日

法官簡廷涓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花簡字第401號

原告
羅禹尉即靚佳商行
訴訟代理人
羅明宗
被告
游麗瑩即明登企業社
訴訟代理人
林進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事證尚有待調查之處,應續予調查,爰再開言詞辯論,並指

定民國106年6月22日下午4時40分行言詞辯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簡廷涓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王誠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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