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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05年度補字第40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1 月 02 日

法官曹庭毓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40號

原告
周雪春
被告
鎮遠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芳遠

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原告之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7,3

01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500元。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劉桉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   日

               法   官  曹庭毓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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