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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06年度花勞簡字第3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6 月 13 日

法官鍾志雄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花勞簡字第3號

原告
余瑞瑩
被告
元本紅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敏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事證尚有待調查之處,應續予調查,爰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7月18日下午2時行言詞辯論。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3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鍾志雄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游意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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