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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06年度花補字第44號

給付修車費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5 月 04 日

法官曹庭毓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花補字第44號

原告
連誠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以偉
被告
林清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修車費事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2,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納之500元,尚應補繳50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黃鷹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4   日

               法   官  曹庭毓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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