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06年度花補字第44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花補字第44號
- 原告
- 連誠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以偉
- 被告
- 林清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修車費事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2,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納之500元,尚應補繳50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黃鷹平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花補字第44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修車費事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2,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納之500元,尚應補繳50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黃鷹平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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