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06年度花小字第10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6年度花小字第10號
- 原告
- 大來健康館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純妃
- 訴訟代理人
- 李江生
- 被告
- 新竹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育瑞
上列當事人間106年度花小字第10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106年 2月13日下午 5時22分在本院簡易庭花蓮簡易庭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張國柏進行事件點呼後被告未到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7600元整。
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法院書記官 黃鷹平
法院書記官 黃鷹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