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06年度花簡字第28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花簡字第28號
- 上訴人
- 李承恩
- 訴訟代理人
- 賴品捷
- 被上訴人
- 聯復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麗英
- 被上訴人
- 吳耀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3月23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明文可參。
二、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4月7日通知應於送達後15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新臺幣87,630元,該通知已於同年月12日送達上訴人,此有送達證書1紙可稽。惟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在卷可佐,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