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06年度花簡聲字第30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花簡聲字第30號
- 聲請人
- 和順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立文
- 即清算人
- 黃麟添
- 即清算人
- 魏家珮
- 相對人
- 宏曜電機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美玉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供擔保新臺幣肆拾伍萬元後,本院106年度司執字第00000號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於本院106年度花簡字第377號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撤回、和解或判決確定前,應暫予停止。
理由
一、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法院依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第5款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依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一相當並確實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經向本院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本院106年度花簡字第377號)為理由,請聲請裁定停止106年度司執字第17637號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
三、本院調取該執行卷宗及本院106年度花簡字第377號之訴卷宗審查後,認為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