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06年度花補字第2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扣押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花蓮簡易庭(含玉里)
- 裁判日期106 年 10 月 03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花補字第280號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訴訟代理人 陳映蓁 被 告 宜花東遊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麗雲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曾向本院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28,761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 日花蓮簡易庭 法 官 簡廷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 日書記官 王誠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