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06年度花補字第280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花補字第280號
- 原告
-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高杉讓
- 訴訟代理人
- 陳映蓁
- 被告
- 宜花東遊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游麗雲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曾向本院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8,761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