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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06年度花補字第280號

給付扣押款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0 月 03 日

法官簡廷涓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花補字第280號

原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訴訟代理人
陳映蓁
被告
宜花東遊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麗雲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曾向本院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8,761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簡廷涓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王誠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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