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06年度花補字第2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花蓮簡易庭(含玉里)
- 裁判日期106 年 10 月 03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花補字第283號原 告 太一電子檢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浩城 被 告 鳳聯液化氣分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智誠 原告因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4,545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 日花蓮簡易庭 法 官 簡廷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 日書記官 王誠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