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06年度花補字第2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代墊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花蓮簡易庭(含玉里)
- 裁判日期106 年 09 月 14 日
- 法官沈培錚
- 法定代理人陳亭錚
- 原告謝堒棟
- 被告漁富源水產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花補字第288號原 告 謝堒棟 被 告 漁富源水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亭錚 原告因給付代墊款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29,751 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2,4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1,93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4 日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沈培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5 日法院書記官 張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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