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06年度花補字第288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花補字第288號
- 原告
- 謝堒棟
- 被告
- 漁富源水產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亭錚
原告因給付代墊款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29,751 元,應繳裁判費新
臺幣2,4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
繳新臺幣1,93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
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張雅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