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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06年度花補字第288號

給付代墊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9 月 14 日

法官沈培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花補字第288號

原告
謝堒棟
被告
漁富源水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亭錚

原告因給付代墊款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29,751 元,應繳裁判費新

臺幣2,4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

繳新臺幣1,93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

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張雅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4  日

               法   官  沈培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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