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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06年度花補字第311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0 月 05 日

法官曹庭毓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花補字第311號

原告
晟益加固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家霈
被告
洲義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育文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

9911元,應繳裁判費12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

,尚應補繳720 元。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黃鷹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5   日

               法   官  曹庭毓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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