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06年度花補字第343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花補字第343號
- 原告
- 胡淑真
- 訴訟代理人
- 何俊賢律師
- 被告
- 陳吉祥即永興水電工程行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吉祥即永興水電工程行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65,875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9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