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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06年度花補字第48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2 月 17 日

法官沈培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花補字第48號

原告
羅禹尉即靚佳商行
訴訟代理人
羅明宗
被告
游麗瑩即明登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09,879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11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張雅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7  日

               法   官  沈培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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