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06年度花補字第48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花補字第48號
- 原告
- 羅禹尉即靚佳商行
- 訴訟代理人
- 羅明宗
- 被告
- 游麗瑩即明登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09,879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11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張雅雯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花補字第48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09,879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11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張雅雯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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