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06年度花補字第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花蓮簡易庭(含玉里)
- 裁判日期106 年 02 月 17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花補字第48號原 告 羅禹尉即靚佳商行 訴訟代理人 羅明宗 被 告 游麗瑩即明登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09,879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11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7 日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沈培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7 日法院書記官 張雅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