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06年度花補字第88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花補字第88號
- 原告
- 中華台大企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高碧蓮
- 被告
- 儲靖玲
原告因請求給付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
100000,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
,尚應補繳500元。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黃鷹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