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06年度花補字第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花蓮簡易庭(含玉里)
- 裁判日期106 年 05 月 04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花補字第88號原 告 中華台大企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碧蓮 被 告 儲靖玲 原告因請求給付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00000,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4 日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曹庭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5 日法院書記官 黃鷹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