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06年度花補字第88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花補字第88號
- 原告
- 中華台大企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高碧蓮
- 被告
- 儲靖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 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給付損害賠償事件起訴,經本院於民國 106年5 月4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106年5月12日合法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收費答詢表附卷為憑,故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黃鷹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