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06年度花補字第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花蓮簡易庭(含玉里)
- 裁判日期106 年 06 月 26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花補字第88號原 告 中華台大企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碧蓮 被 告 儲靖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 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給付損害賠償事件起訴,經本院於民國 106年5 月4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106年5月12日合法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收費答詢表附卷為憑,故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6 日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曹庭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6 日法院書記官 黃鷹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