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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06年度花補字第88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6 月 26 日

法官曹庭毓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花補字第88號

原告
中華台大企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碧蓮
被告
儲靖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 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給付損害賠償事件起訴,經本院於民國 106年5 月4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106年5月12日合法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收費答詢表附卷為憑,故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黃鷹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6 日

法 官 曹庭毓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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